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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40号)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5%,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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