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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32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浙国税发[2016]37号)规定,我市将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我们制订了《绍兴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1日

绍兴市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按照全省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总体部署,为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职责,保障进度,确保全市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制订以下税收征管业务衔接方案:

一、做好试点纳税人名单和相关数据的交接工作

根据“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数据的传递由省国税局统一向省地税局接收,分两批进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的确认以及其他征管事项的衔接。

(一)试点纳税人名单的确认。各级国税部门根据省国税局下发的数据进行筛选、清分、核实,逐户确认试点的具体税源户,对信息变动情况进行更新,对信息缺失部分进行采集补录。

(二)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发生欠税、缓缴、延期申报、少缴税款以及偷税等情况,由地税部门负责继续清理。移交的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变。

(三)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已缴纳营业税,在试点开始后因发生退款扣减营业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纳的营业税。

二、认真做好发票衔接工作

各级国税和地税部门协调制订发票衔接方案,保障发票衔接工作顺利进行,满足纳税人正常经营用票需求,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发票供应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发票票种、票样、票量。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涉及试点行业的营业税发票相关信息。包括:营业税票种、票样、适用范围等。国税部门据此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发票的票种、票量和启用日期。

(二)国、地税部门根据定点印刷企业发票印刷情况、发票代开情况等,做好发票管理的衔接工作。

(三)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系统安装。国税部门及时做好相关发票的计划、印制、发售等工作,开展对纳税人发票操作的辅导培训,联系相关服务单位,做好相应的技术准备和业务衔接。

三、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一)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合作,召开“营改增”试点工作专题会议,就“营改增”的准备情况、实施情况开展协作交流,总结阶段性工作,相互通报情况,讨论确定下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具体措施的责任与配合部门。各级国税、地税政策部门、征管部门、宣传部门、技术服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要各指定一人作为“营改增”专职协调联系人,确保沟通渠道的顺畅。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衔接顺畅。一是相互通报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口径;二是各部门应密切关注舆情社情,正面引导舆论,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应对;三是制定试点推进工作应急处理预案,遇到突发紧急事件,立即启动相应的预案,快速反应,消除影响,化解矛盾;四是各部门密切关注税源流动情况,及时调研解决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国税部门应学习借鉴地税部门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费种,国、地税联合探讨实施委托代征的可行性,拓展服务渠道,降低征纳成本。

(四)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就地解决问题。各部门在认真开展准备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试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于国税机关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上一级部门或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试点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于国、地税征管衔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按照国、地税协作机制及时提交国、地税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无法解决的按照《绍兴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提交绍兴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未协调解决前,各部门应按有利于平稳过渡和不影响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原则推进工作。

四、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落实本方案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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