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机电安装公司建筑业设备扣除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第十七冶金建设公司机电安装公司建筑业设备扣除问题的请示》( 常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营业税计算依据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8号)中“对未列入本设备通知范围的其它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并逐级请示后,报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规定,结合冶金建设工程的特点,确定共计14270425.72元的设备价款允许从该项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设备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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