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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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苏政发[2014]66号)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