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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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