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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4]5号)决定取消和下放财政部3项行政审批项目,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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