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1994]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4]42号)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上条款失效]
根据《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自2015年9月1日被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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