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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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