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四日
← 上一篇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