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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013.02.06 财税〔201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详见:财税〔2013〕5 号。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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