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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扣除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并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政问题的请示》( 沈地税发[2002]18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二、关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应否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参加“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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