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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征收分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承德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德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承德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业经营活动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挂靠方式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由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不论经营收入是否纳入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均以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被挂靠方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挂靠方的有关资料。

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方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的营业税。

(二)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凡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向被扣缴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项目地点及编号、代扣代缴税款金额、代扣代缴税款时间、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码,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六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建筑业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施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建筑施工合同或协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建立档案。

外埠建筑业纳税人承揽建筑业工程的,应当自承揽、中标工程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第八条 外埠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一节 营业税及其附加

第九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按照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营业税应纳税额。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计税营业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第十一条 建筑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二条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劳务发生地,即工程项目所在地。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在承德市范围内跨县区的,由工程指挥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应缴税款按其在各县(区)工程量分别入库。

总承包人应将代扣分包方的税款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跨省工程的,其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被扣缴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

第十三条 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第十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建制镇的,税率为1%

(二)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为3%;

(三)地方教育附加的附加率为1%。

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地点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营业税相同。

第二节 所得税

第十五条 对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建筑业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报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查账核实征收。

第十六条 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的建筑业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账证管理,督促、帮助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建账建制,鼓励企业向查账核实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查账核实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制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其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二)经营核算工作程序规范、科学、合理。

1.从单位施工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收回全部决算工程款止,能够实行全程监控;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质量控制、财务收支、成本控制计划等资料完整;

3.年度终了,能够准确提供已完工程量、未完工程量、竣工决算等情况;

4.单个工程项目的成本必须单独核算,并在账簿上单独反映;

5.建立材料、存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实行查账核实征收。否则,一律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

第十八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二)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成本费用的,其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十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按5—15%执行,具体比例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具体比例县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其所得税应按月申报缴纳。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的,在代开票时缴纳。

第三节 印花税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纳税人书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

第四章 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必须使用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纳税人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也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申请购领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建筑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业(包括安装)企业资质证书;

(二)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三)帐簿设置齐全,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四)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

3.建筑劳务合同、协议或付款方的付款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领购建筑业发票的单位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发票。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应建立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号码、开具金额、应纳税款、完税证号码。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发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存放和保管建筑业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建筑业发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营业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以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明确专人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是主管税务机关明确负责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的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登记(总、分包登记)、变更、注销;

(二)对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负责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控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入库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五)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和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六)监督工程双方单位合法取得、使用建筑业专用发票;

(七)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承揽、中标工程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填报《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表样见附件一)

建筑工程实行总、分包形式的,分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之日起30内,单独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的建筑工程纳税人,应在承揽、中标工程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上述建筑业纳税人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期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填写《建筑工程项目纳税申报附表》。(《建筑工程项目纳税申报附表》表样见附件二),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纳税人在工程项目发生改变时,应填写纸制的《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并将其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与施工单位进行税款清缴,并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在项目完工后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时,应填写纸制的《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并将其电子文档和以下资料一并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1)竣工决算报告书;

(2)税收完税凭证;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纳税人自其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年内,仍未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照章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应征税款。

第三十五条 县区局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按月向同级建设局、计划局、交通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采集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并将采集到的工程项目信息传递给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六条 县区局应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岗责体系,确保职责清晰、信息传递顺畅。

第六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科学精细化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效率,由承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业务需要统一研究开发《建筑业税收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建筑业税收工作的网络化管理,最终实现全市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内容录入软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建筑业纳税人应按月将《建筑业设备明细表》、《建筑业工程项目纳税申报附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录入软件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县区局信息采集、传输和比对应建立“∧”字型模式。

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根据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信息进行电子信息采集,于季度终了10日内上传县区局;县区局于季度终了20日内对信息进行清分,将本辖区内的纳税人信息分别传递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非辖区内的纳税人信息上传市局;市局于季度终了30日内将各县区局上传的信息进行清分。对本市辖区内的纳税人分别下传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局,对于非本市辖区的纳税人信息上传至省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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