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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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