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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6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对2006年6月19日以后、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普通税率征收的税款准予按最惠国税率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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