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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大邑县地税局:

你局《关于有关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请示》( 大邑地税发[2001]19号)收悉。关于你县建筑公司具有建筑资质证书,承包人在不具备此条件的情况下,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具体承担建筑工程劳务,建设单位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只向建筑公司上交一定管理费,对此“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认定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县建筑公司虽未参与建筑工程劳务,也未取得工程收入,但承包人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以建筑公司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上加盖了建筑公司公章,建筑公司应对签订的合同负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规定,你县“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认定为建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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