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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86%( 海关总署公告[2006]58号和 商务部公告[2006]74号)。经调查机关确认,决定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韩国东国贸易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23日起,对以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2.86%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国贸易公司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6]58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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