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第二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产品清单
为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具体清单见附件),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入区不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按海关总署公告[2008]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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