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藏政发[2005]37号)文件精神,现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8月18日起,对在农牧区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建筑业、农林牧产品采购业),免除税务部门一切税费。
← 上一篇
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