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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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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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