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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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