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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8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8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税则号列为29072300),继续按照 海关总署公告[2007]4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 65号和 海关总署公告[2009] 8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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