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2021.08.24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明确《城建税法》实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2021.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6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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