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我局财税地字[1987]0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财税地字[1987]0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