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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外事办公室、外汇管理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财政部 外交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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