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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综合研判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前提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关系全局、关系长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稳定经济增长的治本之策。坚定不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辽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全面振兴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现就推进辽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着力”要求,按照党中央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供给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根本目的,坚持供给与需求两端发力,着力减少无效供给,积极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集中力量推动“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落实,着力改造提升传统动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竞争新优势,推动产业发展向中高端迈进、供需平衡向高水平跃升、经济增长向创新驱动转变,促进产业结构和要素投入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整体提高,促进企业和实体经济竞争力与活力全面增强。注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资本、劳动力、技术创新与管理等要素整合,进一步提高社会生产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辽宁全面振兴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2.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从供给侧入手,深化结构性改革,通过创新驱动,激发内生动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过一系列政策举措,优化要素配置,调整生产结构,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3.坚持以“三去一降一补”为核心任务。紧紧围绕中央明确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项重点任务,结合辽宁实际,加快对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步伐,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注重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优化重组,努力缩短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加大去杠杆工作力度,着力降低企业成本,切实补齐短板,做到去得坚决,降得有效,补得精准,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坚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贯彻 中发[2016]7号件相结合。自觉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贯彻 中发[2016]7号件精神统一起来,坚持“加减乘除”一起做,加快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并驾齐驱、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坚持“四个驱动”共同发力和培育壮大“六个新的增长点”的基本思路,确保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与 中发[2016]7号件明确的重点任务协调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5.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逻辑前提,把滚石上山、爬坡过坎和经济持续下行压力转化为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强大动力,下大力气解决影响和制约辽宁振兴发展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坚决破除供给与需求不匹配、不协调、不平衡的阻碍。深化价格、财税、金融、社保等领域改革,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条件,坚决打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场硬仗。

6.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步推进。坚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的发展思想和改革方向,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握好改革的力度、速度、节奏,处理好改革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把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切实做好改革的保底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和隐患。

二、工作目标

7.用3-5年时间,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基本完成,全省有效供给能力和供给质量明显提高,供给结构与需求结构更加协调匹配,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明显改善、盈利水平大幅提高,市场对要素资源的配置效率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形成,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

——去产能方面。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综合施策、依法处置原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国际产能合作等方式化解过剩产能,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6年,退出粗钢产能602万吨,全面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到2018年,化解煤炭过剩产能2731万吨,关闭退出煤矿83个。到2020年,完成煤炭化解过剩产能3040万吨的任务,关闭退出煤矿140家。压缩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重点行业产能控制在国家指导范围内,“壳企业”等企业基本出清,国际产能合作与转移取得突破。

——去库存方面。通过户籍及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供应总量控制、发挥市场功能等措施,将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调整到合理水平。房地产库存去化周期进一步缩短,住宅类商品房去化周期控制在12-18个月以内。重点区域房地产库存得到有效化解,商品房增量控制在合理规模,基本建立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产品结构基本合理。

——去杠杆方面。以有效化解企业过高杠杆率、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为重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发展。各类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各类风险得到有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管理体制和防控机制建设明显加强,政府性债务余额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核定的限额之内,进入国家预警评估高风险地区数量显著下降,形成安全稳健、高效便捷、结构合理、体制完善、风险可控的金融监管新常态。

——降成本方面。以提高产业和企业竞争力为中心,开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行动,逐步实现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税费、社会保险费负担以及企业财务、电力、物流等生产要素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形成良好的企业经营环境。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营改增”、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明显。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价格调控更加有效,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率降低20%,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率降低50%,切实提高企业盈利水平。

——补短板方面。围绕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产业产品结构、科技创新、投资环境、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精准脱贫等薄弱环节,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基本建成与新供给体系相匹配的产业、技术、人才、自然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环境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达到20%以上;信息产业、消费品类产业有实质性突破,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比重力争达到40%;互联网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和移动宽带普及率分别提高到75%、9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5%;现行标准下81万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15个省级贫困县、1791个贫困村脱贫摘帽。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国家下达任务,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脱困、产业升级

8.多举措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的要求,采取主动退出一批、倒逼退出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的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鼓励引导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化解过剩产能。严格禁止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整改监督、依法依规处罚或取缔。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实施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提高落后产能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土地等方面的约束标准,倒逼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支持各级法院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加快实现市场出清。

9.因企施策做好国有“壳企业”处置工作。建立完善国有“壳企业”处置机制,按照国家《推动产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总体方案》要求,本着“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原则,采取产权转让、注销、破产、“壳壳”合并等方式,分类处置国有“壳企业”。开设“壳企业”兼并重组绿色审批通道,设立并发挥股权融资平台作用,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严格把好审计、评估、方案论证审批、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产权交易、管理层收购等环节,进一步增强“壳企业”改制重组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三个一批”的办法,对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较为先进、具有一定有效资产和市场价值的“壳企业”,采取合资合作、产权转让、债务转移、兼并重组等方式改制退出一批;对丧失自我修复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壳企业”,依法破产清算一批;对受相关法律政策等限制无法销号的“壳企业”,委托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集中托管一批,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改制退出。

10.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实行积极的就业安置,支持通过企业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公益性岗位帮扶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强化政策指引,明确安置途径、经费来源、维稳风险和促进再就业措施。坚持企业作为安置职工主体,对土地、房产、库存等有效资产变现或国有股权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等费用。采取统筹调剂、国资监管机构资本运作、利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措施,解决职工安置费用以及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11.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完善落实省属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实施方案,构建股权交易平台,开展股权运营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支持设立股权融资平台,规范推进员工持股,利用市场化手段有效整合产业资本资源,推动企业扭亏为盈、产业整合、兼并重组、管理提升。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为引入非国有资本创造积极条件。鼓励非国有资本通过股权置换、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依法稳妥推进企业破产清算退出。鼓励和支持沈阳率先开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上先行先试,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

12.着力提升国际产能合作水平。推动落实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省部(委)协商机制合作框架协议,推进走出去产业联盟建设,鼓励通过产业链配套、供应链协同等方式联合开拓国际市场,引导配套中小企业集群式走出去,全球配置产能。积极引导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科研院所、设计院等单位联合组建辽宁对外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培育具有世界级水平的国际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我省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标准走出去。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作,加快建立辽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库,健全完善产能合作项目协调服务和对接推进机制,加大在境外建设产业园区工作力度,推动重大国际产能合作项目实施。打造国际产能合作公共服务平台,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方位信息支持等综合服务。协调政策性银行、中信保等金融机构和吸引社会资本,支持我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二)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3.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实行差异化供地政策,根据各地住宅类商品房库存去化周期,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给,严格控制商品住宅新增供地。对住宅类商品房库存积压严重的地区,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征收闲置费或依法收回重新进行市场配置。研究制定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的用途变更方案,引导房地产企业将未开发用地转为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用地。

14.打通货币化去库存转换通道。积极推行棚改安置货币化,原则上不再统一新建公租房和回迁安置用房。通过团购存量商品住房、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搭建房源信息公共平台帮助棚改居民自主购房等方式,消化库存商品住房。加大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项目的金融支持,推进省公共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棚改项目工作。推进公租房货币化,给予市场租房的保障对象适当补贴。允许各地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扩充公租房源,并把其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

15.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置业。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居住证制度,鼓励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实现存量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500万人。制定农民进城购房优惠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适当补贴,并鼓励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给予购房折扣和贷款优惠等,保障其享有子女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16.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构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规范管理租赁中介服务,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银行信贷支持等措施,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培育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和服务,逐步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

17.有效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通过制定发放补贴、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等措施,对城市老旧小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给予支持。支持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小区居民住房作为公租房。制定只拥有一套住房的生育二孩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优惠政策。

18.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城际交通网络建设,加强城市内部区域间公共交通的互联互通,增加居民购房选择。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学校、医院、商业等服务设施配套,提高交通可达性和生活便利性。

19.降低居民购房成本。落实国家及我省已出台的居民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银行涉房地产金融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收费标准。落实住房公积金差别化贷款政策,合理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贷款周期。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率,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做到应缴尽缴、应享尽享。

20.优化房屋供应结构。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预售条件和标准,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支持绿色环保、节能低碳地产项目建设,推进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和A级住宅性能认定。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21.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引导房地产企业产品创新、开发模式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贯彻执行我省出台的各项涉房税收优惠政策,对资金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征税。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中不合理的审批和收费,加大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电力、给水、供暖等配套设施市场化改革力度,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组织开展多种类型的房交会,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出台购房优惠政策,促进商品房销售。

(三)有效推进金融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2.加强金融机构杠杆管理。加强地方法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杠杆管理,督促其多种渠道补充资本化解流动性风险,严防资金空转、抵(质)押不实和监管套利。强化证券期货、私募基金、保险等行业经营机构的合规审查和风险监测预警,压降相关领域投资业务杠杆水平。加强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主体审慎性监管,健全监管信息共享和风险协同防范机制。加快推进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充分发挥辽宁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依法合规推动商业银行以市场化“债转股”、不良贷款核销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23.强化政府债务管理。严格执行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合理确定政府债务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限额之内,严禁任何形式的限额外政府债务或政府担保。实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全覆盖,做到政府债务收支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通过实施PPP项目、推进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整合财政资本性项目支出、发行置换债券、探索资产证券化等途径,有效化解或延缓政府存量债务。着力保障新增政府债务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实行新增债务安排与各地风险程度倒挂机制,对高风险地区要从严控制分配新增债务额度,所有新增债务资金必须优先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加快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督促各地政府依法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24.合理管控企业杠杆。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降低债务杠杆,推动上市后备库企业主动对接各类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中小微企业,规范开展债券融资优化企业负债结构,支持中小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创新开展“股权+债权”“投资+贷款+保险”投贷结合业务,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鼓励境外资本股权投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全省培育壮大“六个新的增长点”等重点领域和暂时困难但有市场盈利预期企业的金融支持。合理控制企业负债水平,对风险过高的企业和项目严格信贷准入。

25.优化调整居民杠杆。理清和规范居民杠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住房金融“首付贷”等行为。顺应消费日益成为拉动经济增长新动力的发展新变化,加快发展消费性金融,创新安全可控、适应居民消费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和调整居民杠杆结构,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新需求,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

26.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严格落实国家优化金融生态先行先试政策,加快创建国家优化金融生态试验区,支持沈阳加快建设东北区域性金融中心,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快发展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培育壮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投资、租赁、担保、征信等金融服务和中介机构,发展健全股权交易等资本要素市场,丰富创新适应全省产业转型和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的金融服务产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加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加大对失信行为和逃废债务行为打击力度,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类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切实帮助企业降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7.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关键之举,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服务清单管理模式,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彻底取消不合规行政干预,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收费,压减前置评估和中介服务。严格规范与行政职权挂钩的中介服务,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完全脱钩。严格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备案制度,细分量化行政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行为,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处置力度。

28.降低企业税负成本。落实“营改增”等结构性减税政策,全面实施“营改增”,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贯彻落实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应享尽享,切实减轻企业税务负担。用好用足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的“奖补”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帮助国有企业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

29.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用。落实精简归并社会保险政策,将职工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在全省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5%的基础上,适时适当降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率。优化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允许企业在5%-12%范围内自行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困难企业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一定期限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制度。

30.降低企业财务成本。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产业项目、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行为。规范整顿金融机构和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合理降低收费标准。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制定出台激励奖补、风险分担、融资贴息等优惠政策,构建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行“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

31.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减少电价分类和交叉补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实施全省电力市场建设方案,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推进工业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对生产性服务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与工业企业实行相同价格,在用地上给予重点支持。

32.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完善全省物流综合服务网络,统筹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多种运输方式,重点推进滚装运输、甩挂运输、城市配送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支持重大物流基地、冷链物流、城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创造条件。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渤海海峡跨海通道工程前期工作。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四方物流,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设施设备、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提高物流运行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清理规范物流领域公共服务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

(五)加大有效投资力度,加快补齐发展短板

33.大力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要求,创新完善精准扶贫体制机制,加强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对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和就业扶持一批;对居住条件恶劣的贫困人口,通过移民搬迁和住房改善安置一批;对因学致贫的,通过教育扶贫扶持一批;对因病致贫返贫的,通过医疗救助脱贫一批;对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通过低保和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主体相结合,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推进以资源型工业、旅游等为主的产业扶贫和行业扶贫。加强驻村帮扶、省内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探索金融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新模式,确保贫困地区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34.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和《辽宁省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加速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打造“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全面对接的战略平台,着力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构建现代工业体系,逐步实现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加大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汽车、电力装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集成电路装备八个重点领域的有效投资力度,推动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向中高端升级。积极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沈阳、大连等地打造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占领国内竞争制高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加快发展健康、教育、养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厚植经济发展新动能。

35.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提高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农业水利、粮食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公路、饮水、电网、宽带、商贸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交通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域内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网络,推进普通公路升级改造,完善通用航空站场布点。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重点完善综合运输枢纽设施和功能,加快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推进智能交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绿化、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海绵城市建设力度,切实提升城市承载能力。

36.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构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发展,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合理的教育服务体系,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分级诊疗秩序,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强医生队伍建设,发展远程医疗,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强化公共卫生服务,加强重大疾病和慢性病防治工作。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体育服务设施网络,提高文体设施利用效率。多渠道筹集资金充实养老基金,推广养老医养结合新模式,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37.加强创新创业保障体系建设。贯彻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完善创新创业激励、知识产权保护、财税和市场准入等支持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快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体系,优化创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向创新主体放权,为创新资源松绑,让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以创新型省份建设为抓手,建设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引进一批高水平研发机构,壮大提升公共和专业研发平台,推进集成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创新平台基础能力。加快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金融服务体系、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投入力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进科技和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推广复制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股权激励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完善创新导向分配制度,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机制,推行创新券制度。推进创新链整合,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参加的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深化中国科学院与我省“院地合作”,推进沈阳材料国家实验室和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建设。加快推进沈阳全面创新改革实验区、沈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发挥创业和产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等股权投资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创业投资。

38.营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环境。着力构建完善务实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法规。大力整治不作为、乱作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执法的规范性,严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设定,取消自由裁量权,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人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规范和约束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活动。突出大气、水、土壤三大重点领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推广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深化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治理,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制定出台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统筹推进土地沙化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修复、重点水源保护、滨河滨海湿地恢复等生态综合整治,修复受损的自然生态系统。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支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四、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9.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定期分析形势,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40.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农委等部门,依据《实施意见》牵头制定全省推进一、二、三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实施意见,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

(三)加强跟踪督办与考核

4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相应的督查方案,对省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任务纳入各市、省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之中,考真、考实、考准改革成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通报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采取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不利、落实任务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问责。

(四)强化政策保障

42.加强与中央政策的相互衔接,做好配套政策措施的预研储备并适时推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与贯彻 中发[2016]7号件精神结合起来,确保“四个着力”要求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协调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本实施意见落实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并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符合辽宁实际。

(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43.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协调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共同做好本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大力宣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义、目标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最大程度发挥好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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