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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开发区国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税收风险,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三条,对建筑业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认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扩大查账征收范围,认定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查账征收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二、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连云港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执行8%。

三、税款征收管理

地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按2%征收率一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征管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期自行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开票预征办法。

四、外出经营管理

在连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外出经营,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在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时,按0.5%预征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国、地税数据信息交换机制

国、地税及时整理建筑业企业发票开具、税款预缴信息,由市局定期互相交换、汇总分析并共享分析结果。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连云港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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