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施工企业偷、漏、欠缴建筑业营业税,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部分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实行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兴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省内各单位(包括中直和外省、市驻辽单位),为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建设单位对下列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应交的建筑业营业税,实行代扣代缴。

(一)未领有经省建设厅核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非等级施工企业;

(二)外省、市到本地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

(三)由建设单位提供部分或全部工程原料、其他物资、动力,且不与施工企业结算这部分原料、物资、动力实际价款的工程项目;

(四)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结算办法》规定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或甲、乙双方虽有约定,但未及时、足额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

三、各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代扣代缴建筑业营税。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强行扣款措施,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建筑业营业税代扣代缴的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