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最近,我市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中出现了使用假发票行为,不仅扰乱了地方税收正常征管秩序,侵蚀了国家税收收入,也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坚决打击使用假发票行为,遏制假发票蔓延势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取得和使用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取得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对其取得的发票进行比对,鉴别发票真伪,防止上当受骗。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比对查询电话:0518—85519876。
二、机关、已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在取得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后未及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比对属假发票入账的,或明知其取得的发票是假发票却仍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入账的,一经财税或审计部门查出,不仅就其使用假发票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三、企业、未纳入预算的事业单位取得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假专用发票而发生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财政局
连云港市国税局
连云港市地税局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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