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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统一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微机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科学简化发票种类、合理规范发票样式,提高发票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更好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从2003年8月1日起,对全省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统一使用微机打印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微机版)(以下简称微机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微机发票的使用范围

1、交通运输业:仅适用于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

2、建筑业:适用于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安装有线电视、自建行为等经营活动。3、房地产: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土地附着物、无偿赠送不动产、连同不动产一起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活动。

二、取消原发票种类

1、交通运输业取消《辽宁省道路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2、建筑业取消《辽宁省建筑业统一发票》。3、房地产业取消《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发票》、《辽宁省商品房销售(结算)统一发票》、《辽宁省转让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辽宁省安置动迁旧房结算专用发票》。

三、微机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票样附后)。

四、微机发票的发售和使用

1、微机发票的发售。

各级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窗口必须严格控制发票的发售数量,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一个月的用量,认真执行验旧购新的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微机发票的使用范围。

2、微机发票的使用。

微机发票采取纳税人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代开两种使用方法。各市局应结合各自的征管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办法。

五、微机发票的使用时间

微机发票从2003年8月1日起使用,旧版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3年10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

六、几点要求1、各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组织好微机发票软件安装和使用的培训、软件运行的跟踪监控服务、微机发票的申请印制和使用以及旧版发票的缴销等工作。2、要严格控制微机发票的使用范围,认真掌握好企业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界限。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人为损坏、擅自改动软件等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要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密切与交通等部门的工作关系,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也要互相配合,做好微机发票软件的应用和推广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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