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手工版发票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根据《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制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78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手工版《吉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吉林省建筑业发票》(含印有用票单位名称的订购发票)自2005年10月1日起作废。
二、各单位自9月1日起要停止销售上述两个行业的手工版发票,对其库存以及对外代开使用的发票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发票管理所将从2005年9月2日起到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缴销。
三、各单位负责对本辖区使用的2004年、2005年手工版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的发票进行缴销。具体步骤如下:
1、通知用票人在2005年9月30日前携带2004年1月1日后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以及相对应的《发票领购簿》到本局办理发票缴销。
2、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缴销发票时,须一并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领购登记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所、用票人各一份),同时把缴销记录登记在《发票领购簿》缴(注)销栏内。
3、对用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发票缴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进行检查清缴。
四、缴销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清缴彻底。
2、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目的、法律规定、推广范围及方法,积极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3、参与发票缴销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因缴销不彻底,出现问题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当年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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