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的公告
收文单位:
现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建筑业税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筑业税源管理,做好我市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应用工作,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税源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建筑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运用项目登记、网络开票、数据分析等控管手段,通过互联网采集工程项目的各项信息,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根据系统分析情况,采取相应征管措施,实现对建筑业税源全程控管的一种税收管理模式。
第三条 建筑业税源管理的指导原则是根据数据管税理念,以系统为依托,实现对建筑业税源的全程控管;为构建管理、分析、评估、稽查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提供数据支持;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纳税人安装使用系统前,必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安装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格式详见附件),办理用户认证手续。
第二章 项目登记
第五条 项目登记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建筑业特点,以建筑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利用系统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登记申报的项目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项目登记的地点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填报项目登记资料,并在数据上传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到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已登记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登记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
(二)工程预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100万元以上,登记为一般项目进行管理;
(三)工程预算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登记为零星项目进行管理。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零星项目,可列为一次性零星项目进行管理,简化登记流程:
1.工程项目预算、营业额计税金额、发票开票金额三者相等;
2.项目应纳税费一次缴纳并在税款入库后一次申请开具发票。
第九条 总包与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包括如下内容:
(一)总包工程纳税人按规定在系统进行项目登记时,应提供各分包工程项目的名称及工程价款、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总包项目编码生成后,应向分包提供总包项目编码。
(二)各分包工程纳税人应在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办妥项目登记手续后,向各分包工程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并录入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的项目编码信息。
(三)工程项目如发生多层次分包的,应由上一层次的分包人提供下一层次所有分包的情况及分包项目编码,再由各层次的分包人登记分包项目。
第十条 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原件以供审核,同时报送一份复印件备案。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三)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四)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五)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就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提供书面报告;
(六)纳税人承建工程项目发生分包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及分包合同等有关资料;
(七)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签章的施工书面证明,证明中须列明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金额(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材料金额、营业税税前扣除设备名称及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
(八)自开票纳税人申请零星项目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季度全部承接工程的合同、协议或清单等完整资料;
(九)代开票纳税人申请零星项目登记,对于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本条第(七)项规定的施工书面证明或施工合同;对于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等资料;
(十)发生“甲供材”(即建设方提供材料,下同)业务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领取“甲供材”情况登记表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确认的领取材料清单等资料;
(十一)纳税人按规定申请设备价款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建筑工程价款扣除设备价款申请表、设备购销合同、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及购买设备的付款证明等资料;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系统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系统税务端审核同意项目登记,并由系统产生唯一的项目编码反馈纳税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暂不予确认纳税人的项目登记,并通过系统反馈纳税人,限期要求纳税人补充更正有关资料。
(一)报送工程项目登记资料不齐全的;
(二)系统登记信息内容填写不齐全的;
(三)有依据认为纳税人的登记申报信息不真实的;
(四)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停工、缓建、复工的业务处理:已登记且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工程项目,如发生停建、缓建情况的,应将项目已填用发票及库存空白发票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销、缴销手续,并通过系统进行停工、缓建申请,数据上传后5个工作日内将停建、缓建的说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停止该项目发票的供给和开具;纳税人复工时,应通过系统进行复工登记,并按业务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第十四条 已登记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进行项目登记的变更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一)承建的建安项目发生分包的;
(二)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跌)等原因,原承建的建安项目预计造价发生变化的;
(三)因原工程项目的内容增加(或减少)等原因,原承建的建安项目预计造价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未缴纳税费未开具发票的,可通过系统申报办理项目作废登记。
(一)施工单位发生变化的;
(二)项目登记重复的;
(三)项目登记内容发生重大错误且无法修改的。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并交付使用或办妥工程结算手续30日内,应通过系统登记工程结算情况,在数据上传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纸质资料的原件以供审核,同时报送一份复印件留存备案:
(一)工程结算定案书(报告书);
(二)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已通过系统进行工程完工、结算登记,且已按规定期限清缴项目应纳税费的,在项目应纳税费清缴完毕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的纳税人端进行项目注销登记的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同意后,在系统税务端进行项目注销登记,并由系统自动反馈纳税人。
(一)建筑业工程项目辅导自查情况表;
(二)建筑业工程项目注销申请表;
(三)工程项目的全部完税凭证;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项目注销登记仅指项目管理的终结,不包括纳税人就该项目应纳税义务的终结,如纳税人在项目注销登记后,发现存在少缴应纳税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系统税务端恢复项目的登记状态,由纳税人申报少缴的应纳税费。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一)工程已完工,取得的收入应开具的发票已开具完毕,经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应纳税费清缴的;
(二)项目开具的发票已按规定办理验销手续,库存空白发票已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的;
(三)经系统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所有疑点已核实并消除的;
(四)发生分包的总包工程项目,其分包的项目已按规定注销的;
(五)对属于一次性零星项目,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经纳税人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发票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纳税人应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电子)》,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将发票发售纳税人,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系统税务端登记发票领购信息。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在收取或确认工程款项时,应通过系统进行登记已取得或应确认的工程收入,并在线填开发票。
第二十二条 总分包工程发票的管理及系统操作流程。
(一)总包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应通过系统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总包人在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时,应在系统登记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二)分包纳税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应通过系统向总包人(或上一层次的分包人)开具发票,并作为总包人计税营业额的合法扣除凭证。
(三)如总包人(或上一层次分包人)确认其作为分包项目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工程项目的营业税及其它税费。分包人开具发票时系统自动查询总包人已代扣代缴税款的信息,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代扣代缴完税凭证的税款金额。分包人开票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总包人已代扣代缴其营业税的计税金额。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月分项目通过网报系统,或直接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分包人向总包人开具的合法有效发票为其扣除凭证。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纳税人外出经营除就外出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每月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外出经营项目已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证明,未能提供的,在项目所在地一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造价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已登记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期间,按期申报项目生产经营情况。
纳税人应在项目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生成项目编码后10天内,在系统中填报该项目各项费用预算的情况,并在以后的开工建设期间,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系统填报工程预算执行情况表,直至工程完工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工程完工、结算登记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应纳税费的清缴,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员辅导纳税人对该项目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自查。
纳税人项目应纳税费清缴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受理项目注销登记申请。
第五章 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发改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建立建筑业税收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采集建筑业的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 涉税信息的采集实现市级和县级两级采集,涉税信息的传递介质为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有关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按采集的内容和格式将涉税信息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将采集的涉税信息录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涉税信息,通过系统将涉税信息逐级分发至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逐项确认办理项目登记的情况并分别进行管理。
(一)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未办理登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指派相关税收管理员跟踪落实,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项目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项目已立项但未开工,暂未能办理项目登记的,转系统“待开工项目”处理;
(三)项目不存在或重复的,转系统“无效数据”处理。
第六章 数据分析与纳税评估
第三十二条 系统设置多项数据交叉稽核指标和分析指标,定期自动分析比对各种信息,对项目实行全程数据监控,建立异常信息库,供各类税收管理人员使用。系统将自动对异常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对疑点户进行排队。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系统提示的纳税人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跟踪排查,对于不能立即排除的异常情况应及时转入纳税评估,开展质疑约谈,通过纳税评估确定进一步采取的征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定期通过深入工程项目实地勘查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工程项目进度,对纳税人填报的工程进度进行核对,经核对有明显不符的,及时反馈纳税人,要求其在系统调整项目的工程进度,确保系统数据分析的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且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供应发票,同时停止纳税人开具发票。
(一)不如实填开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其它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协议的约定,使用手工或其它非本办法规定的网络开票方式填开发票且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对已领用发票纳税人停止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它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阳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协议书
甲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它登记主体):
为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安装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登录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进行建安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申报提交《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涉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涉税资料,并依法依规做好发票的领用存等工作。乙方申报办理各项涉税资料日期和发票的领用存日期以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在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对申报提交的涉税资料数据和发票的领用存进行认真的核对、核实,确保申报提交的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用甲方指定的其他方式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特殊原因指:1.不可抗力事件;2.装载系统的电脑出现故障;3.系统自身出现故障;4.其他造成纳税人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形。
(四)乙方如存在下列行为的且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停止纳税人开具发票(已被纳税人领用停止开具)。
1.在开具发票前未按要求登记可售楼牌号及售房交易信息的;2.手工或使用其它非网络开票方式填开发票的。
(五)乙方逾期申报提交涉税资料数据和办理发票领用存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乙方通过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申报提交的应税收入相关资料成功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乙方通过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报送的电子数据,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涉税资料。
(八)乙方根据甲方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乙方第一次登陆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密码。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为便于乙方更好使用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甲方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业务操作培训或相关操作说明资料。
(二)甲方应在乙方发生密码遗失时受理其申请及时为其重新设置密码。
(三)甲方应确保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的安全和稳定。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建安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发生异常,甲方无法及时修复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直接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四)甲方对乙方申报提交的有关涉税资料,依法进行保密。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四、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五、本协议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