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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金融单位: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1]15号)精神,将支持我市金融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研究制定了《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金融协调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银监局 青岛证监局 青岛保监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1]15号)精神,落实《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用于指导规范《政策》中关于“大力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支持金融机构服务政府中心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对外辐射”、“优化金融人才环境”有关内容的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助及奖励对象主要包括:

(一)“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法人金融机构”是指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青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性或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

(三)“区域性管辖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设立的分行、分公司,且该机构业务管辖范围能够覆盖山东半岛及周边区域。

(四)“总部直属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设立并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等业务经营机构,或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研发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

(五)“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在青岛设立,且营业场所和业务范围仅限于青岛的分行(分公司)、营业部等机构。隶属于同一金融机构总部的分支机构不重复统计。

第二章 申请要件

第四条 新设和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申请资金补助的,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第五条 引进的区域性管辖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区域性管辖范围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引进的总部直属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金融机构总部及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总部直属机构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引进的一级分支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新设和引进的金融机构申请自建办公及营业用房一次性补助,除提交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机构设立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购置土地合同;

(三)土地支付价款凭证;

(四)立项、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等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新设和引进的金融机构申请购置或租赁办公及营业用房一次性补助,除提交第四条至第六条有关机构设立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购房合同、发票和房地产权证等证明材料;

(三)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3年期以上房地产租赁合同;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和自建、购房及租房一次性补助的金融机构,应提交10年内不迁离青岛的承诺书。

第十一条 驻青金融机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新设,或因扩大管辖范围新增地级市及以上分支机构,申请开办经费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该分支机构的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三)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关于该分支机构业务覆盖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驻青金融机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外新设分支机构经营满三年申请一次性奖励,除提交第十一条关于该分支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度该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及向青岛市纳税情况的报告;

(二)经审计的近三年度驻青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财务报表;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类经费补助和奖励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 青发[2008]19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享受有关资金支持、落户、住房补贴、配偶及子女安置等有关政策。具体申请标准、要件及办理程序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五条 各类资金补助和奖励事项的有效认定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和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正式开业后方符合申请条件;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在增资部分实际到帐后方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六条 每年6月底前,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结合本年度金融机构设立、引进情况对补助及奖励资金进行预计,并填写年度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预算表,送市金融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 每年3月1日-3月31日为上一年度金融机构补助及奖励资金正式申报时间。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申报,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金融协调办公室。同一机构申请不同类别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原则上集中一次性申报。

第十八条 每年4月份,市金融协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对驻青金融监管机构的年度绩效评价,由市金融协调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评价标准和考核目标,对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程序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金融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由市金融协调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单位、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考核指标,对金融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排名及奖励资金额度,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金融机构必须合法、合规经营;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协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虚报材料、违规取得或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协调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年度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预算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金融机构名称

资金补助及奖励事项

资金额度(万元)

备注

1

2

3

…

…

…

…

…

合计

注:此表格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填写。

附件2:青岛市金融机构资金补助及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

批准设立文号

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机构类别

业务管辖区域

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面积

人员编制

股东及出资比例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码

传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申请补助事项和金额

□新设机构资金补助万元

□购地、购房、租房资金补助万元

□增资资金补助万元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资金补助万元

□异地分支机构开业三年一次性奖励

驻青金融监管 (盖 章)

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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