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10号)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目前实行按月预征、次月结算的增值税缴纳方式。去年以来,由于受国家上调上网电价、实施增值税转型等政策影响,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有较大幅度下降。经省局研究决定,自9月份征期(即8月所属期)开始,暂停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实现情况等,适时恢复预征。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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