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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由6.5—20%调整为8—20%。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9]145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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