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7日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农业、商贸、物流、高新技术产业及社会事业发展,鼓励黔江区外企业来我区投资,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前减按15%税率征收。前3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第4-5年按50%比例补助给企业。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50%的比例补助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研发或扩大再生产。
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全额奖励个人,第4-5年按50%比例奖励个人。
第二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的贷款额度,根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时间2年。
投资企业向我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的,一次性给予50%的担保费补贴。
第三条 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1亿元(高科技产业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300万元以上的单个生产型工业项目,按每亩10万元供地。
第四条 对物流量大或物流成本较高且纳税额度大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物流补贴。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照纳税总额中地方实得部分为参照,区政府安排等额资金给予企业物流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1年1次补贴申报。
第五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绿色食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家居家纺、电子电器、机械及配件等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0%给予项目建设资金补贴;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减半收取。
第六条 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享受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补助政策和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在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规模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农业项目补助政策。
第七条 投资1亿元以上开发旅游景区或乡村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建设达到AAAA级以上,宾馆设施达到4星级以上,没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旅游专项资金补贴,并根据情况享受新农村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八条新建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商贸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00万元;经营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且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一次性补助广告宣传费用20万元;网络销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专项补贴。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民营医院、民办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补贴;文化产业享受创意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软件高层人才等相关政策;医院学校建成后享受同类公立医院、公立学校相关待遇。
第十条 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投资者本人及企业高管子女入托入学,享受本地常驻户口学生的政策。
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黔江府发[2008]2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