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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11月4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143号)的文件精神,确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本市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有关管理事项规定进行了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1号公告”第四条第一项废止,相关申请书样式同步废止。

(二)“1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行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自“2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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