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 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经市政府同意, 市金融办、 市经贸信委、 市市场监管局、 前海管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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