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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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