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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129号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有力地支持我省经济发展,调动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鼓励更多的人自主创业和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月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原月营业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仍按国家每次营业额200元的规定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妥善解决征收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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