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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限于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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