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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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