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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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