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等规定,结合广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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