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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答税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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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该附件2自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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