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我省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自开发票和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地税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
二、建安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建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分包、转包工程如需开具发票,由总承包人提供证明和合同,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报市级地税机关同意后开具。
三、已缴纳税款而没有开具建安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由开票单位提出申请,并携带相关原始凭证及有效证明,经所在地地税机关审核报市级地税机关同意后再补开建安发票。
四、对于零星的、金额较小的建安维修项目,可以到地税机关窗口开具统一代开发票。但必须严格控制,防止把建安项目化整为零,用窗口统一发票代替建安发票。
五、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施工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以外的建安发票,否则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销售不动产预收款、定金、建安工程预收款等,一律要使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有关票据。各地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不使用规定预收款、定金票据的行为。
七、各单位要以这次发票换版为契机,按照要求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杜绝转移买卖税款,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同时要加强外出施工证明单的管理,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单位一律不得开具,必须按照政策要求就地征收税款。
八、从2007年4月1日起,我省地税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时必须使用电脑开具,不得使用手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