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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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