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劳动保障厅和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4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6]144号)、《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地区建筑业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
㈠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
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㈢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已核定《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并办理相关核定手续;
㈣建筑业企业所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缴纳了劳保费;
㈤按规定参加了工伤和医疗保险,为企业职工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费,并到市劳保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㈥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㈦建设工程有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情况的,承担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除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外,还要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合同。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或建筑业企业经营多种项目的或从事非建筑业的农民工不适用本办法,应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筑业企业中已按相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的,仍按原规定和渠道参保缴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由用人单位缴费,市劳保办补助的办法,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第五条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缴费费率核定及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费核销等服务管理工作。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市劳保办,具体负责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助工作。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收支及补助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必须在农民工上岗前到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按照《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市劳保办备案。其中:市内四区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费,区、市、县的建筑业企业到相应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月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季缴费。用人单位应及时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时,应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变更手续。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关系自缴费次日起成立,发生伤害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3个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筑业企业在具体办理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提供参保职工花名册一式四份,缴费时,社保经办机构缴费窗口逐份盖章,缴费窗口、经办机构、市劳保办、建筑业企业各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八条 市劳保办对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实行按季补助。每季度15日之前,建筑业企业应将上季度缴费凭证、参保农民工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报送市劳保办,市劳保办审核后,按企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80%予以补助。
建筑业企业应及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强管理。市劳保办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不予补助。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委托管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参加市级医疗保险,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市内四区务工的农民工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区、市、县务工的农民工到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农民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本人垫付,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经办机构申报。出院后,可持相关诊疗凭证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核销手续。需转异地就医的,到市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救治,按《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等,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管理、结算及待遇支付等,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停止缴费后,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生产经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由建筑业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发生大病住院时,由建筑业企业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足额支付医疗费。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和基本医疗费的,农民工可按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因劳动关系或工伤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未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工程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其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的劳保费缴纳证明和建设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凭证,不提交上述材料的,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大连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审核和不予向省建设厅上报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将及时上报省建设厅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市建委将责令其停止施工,并上报省建设厅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时,除按规定享受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外,可同时享受意外伤害险的各项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大政办发[2006]144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