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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 财税地[1986]8号和 财税地[1987]3号文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免税已满3年。经研究决定,从1990年起,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现通知如下:

一、对1990年以前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凡已经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的,应按规定恢复征税;对已经办理免税手续,但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还不满3年的,可以继续免税到满3年为止。

二、对1990年1月1日以后,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再享受3年免税照顾,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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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1年1月4日《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2号),本法规于2011年1月4日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全部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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