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自2007年2月1日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正式启用,市局将在近期对房地产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并向各单位发布软件升级通知。接到通知后,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完成企业加密税控盘的升级,保证新版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暂不启用,仍然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四联)。市局对代开发票管理软件中销售不动产界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包含了总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面中所有内容。
(三)对房地产企业收取预收款项使用票据的管理模式不变。房地产企业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仍应按规定开具《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在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时,“款项性质”一栏中只填开购房款或其它(如:购车库款、购车位款或购地下室款等)。
(四)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箱1000份,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每50份为一个发售单位。对外最终销售价为40元/发售单位。[条款失效]
二、关于使用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
(一)我局建筑业税收管理软件现正在开发中,预计上半年完成。在此之前,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使用手工开具,规格和内容与总局要求完全一致。
(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暂不启用,仍然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市局在代开发票管理软件中增加了建筑业代开界面,包含了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面中所有内容。
(三)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仍分为万元版、十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三种。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局青地税发[2005]41号件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使用执行分类管理,更好地落实“以票控税”工作,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
(四)发票管理系统核定手工开具的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本为25份,对外最终销售价为17.5元/本。[条款失效]
三、2007年2月1日起,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版发票进行清理、缴销。3月10日前,向市局上报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情况。其中,对发票管理系统中旧版发票管理状态为“纳税人库存”的应逐户说明情况,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清理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库存未售及纳税人缴销的旧版发票按规定向市局统一缴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 ,第二联印色为蓝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不动产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三)《不动产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及含义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2.不动产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不动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3)“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指销售的不动产的具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4)“面积”指根据计算价款的依据不同区分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选,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建筑面积”,如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套内面积”。
(5)“金额”指收款金额,计算公式:金额=面积×单价;合计金额=∑金额。
(6)“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7)“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盖章。
(8)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3.不动产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税率不得小于5%。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二、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二)《建筑业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三)《建筑业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
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
2.建筑业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三、《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不动产发票》第一、二、三联和《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五、《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六、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七、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样
2.建筑业统一发票票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