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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 国税地[1989]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坐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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