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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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